商标转让合同样式

时间:2019-04-22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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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转让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乙方(受让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鉴于甲方拥有中国商标局注册的注册/申请注册的附表一所列商标(以下统称“本合同商标”),鉴于乙方希望受让权利,甲乙双方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如下,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

  第一条 保证

  1、甲乙双方承诺具备从事本合同约定行为的合法资格,合同约定行为的实施不造成任何第三人权益的损害。   2、甲乙双方承诺为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财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权益的合法享有者或授权使用人。   3、甲乙双方承担基于违反上述保证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

  第二条 转让内容

  1、甲方将本合同商标按本合同约定转让乙方。

  2、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本合同商标的转让申请。

  商标转让申请由乙方办理,向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当积极配合,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和商标局的要求,提供办理商标转让所需文件和手续。

  3、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甲方在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本合同商标的转让申请书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按照本合同商标数量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加盖甲方公章的本合同商标《商标注册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前述商标转让申请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并核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甲方应当在该通知书核发后5日内向乙方交付本合同商标《商标注册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

  4、甲方向乙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和申请人,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

  5、甲方承诺向乙方通知转让商标中被驳回、被异议或者被争议的真实情形,其间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商标转让后,如本合同商标发生被异议、被争议等情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向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前,不存在以甲方注册或者处于申请过程中的其他与本合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包含所有类别的注册申请;无论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服务项目),或者其他可能损害乙方权益的商标。

  7、在向商标局办理本合同商标转让手续过程中,除非乙方有违反本合同之情事发生,否则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单方就前述商标的转让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转让申请。

  8、本合同生效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前,乙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有权独占使用本合同商标,同时,甲方授予乙方对商标侵权行为起诉权。在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后,甲方即丧失与本合同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并保证停止使用该商标,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9、如因非甲方原因导致转让本合同商标申请未获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

  第三条 费用

  1、转让费金额为 .

  2、付款方式:乙方预先支付

  元整,余款

  元整必须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3、无论何原因导致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甲方均应退还乙方已付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

  第四条 保密

  1、双方或其雇员、职员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任何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有关技术、财务、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科学、商业或内部信息及本合同本身,均为双方的保密信息,应为各方的专有财产。   2、双方相互承诺对对方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且仅用于本合同之目的,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1)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2)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任何政府部门或行政机构的命令或要求;

  (3)该信息非因一方或其代理人、职员或雇员的故意、过失或疏忽的原因而广为公众所知。   此外,双方有义务只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有必要知悉的对方雇员,并指示该雇员承担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并对雇员违反保密义务承担义务。

  3、合作双方应本着基本的职业精神遵守保密义务,保证不把涉及合作的任何数据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任何本项目无关的人。如果信息被第三方得到并对合作的任意一方造成损失,泄密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存在及具体内容向第三方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媒体。   第五条 合同终止

  1、如果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中条款,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违约通知。违约方在收到书面违约通知的30个自然日内如未能对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履约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履约方可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应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发的经济损失,守约方的合理的律师费用,差旅费用、仲裁费用)。

  2、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有具体约定的,适用该具体约定。(可视情况添加具体条款)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自然现象、火灾、意外事故、水灾、地震、罢工或工厂关闭、骚乱、暴动或动乱、禁运、战争,任何将来的法律、命令、法规、其他政府行为以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

  2、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阻止、限制、延迟或干扰合同一方履行本合同,则对方应免除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延迟履行责任。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传真方式通知对方,并于10个工作日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4、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消除不可抗力导致造成不履行的原因,并且一旦该原因被消除,则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继续履行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的合同条款。不可抗力不产生本合同有效期限顺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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