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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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 业 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

省 教 育 厅 翻 印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方案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面签订如下协议:

一、 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 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 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四、 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五、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有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六、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备注栏注明。

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姓   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政治面貌
 
培养方式
 
健康状况
 
专   业
 
学   制
 
学   历
 
家庭地址
 
应聘意见:
 
 
                                      
                              毕业生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单位名称
 
单位隶属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单位经济类型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科研设计单位、学校、其他事业单位、厂矿企业、三资企业、部队、其他
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用人单位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
 
 
 
    签 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学校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学校通讯地址
 
院(系、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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